5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加強了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
條例(草案)明確,輔警是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的輔警隊伍管理模式。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條例(草案)規定,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依法履行職責。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條例(草案)嚴格對照國家相關規定,明確了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范圍,同時對輔警不得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不得單獨執法等崗位禁止性規定予以了明確。
對于輔警的招聘,條例(草案)統一輔警招聘標準和程序,對制定招聘計劃、履行程序環節、應聘解聘條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輔警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或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由公安機關單獨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
條例(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對輔警實行分類管理和層級化管理,根據輔警工作職責和分工明確各崗位具體要求,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輔警評定、升降層級,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
條例(草案)健全了輔警的職業保障,規定輔警依法享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輔警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待遇。因特定情形犧牲和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或者按照烈士褒揚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來源:河北法制報
原標題:《《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