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錄用
1.辦理錄用手續有哪些程序?
各招錄機關根據考試總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自治區公務員局審批。其中,全區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公安系統、司法(監獄、戒毒)系統擬錄用人員名單分別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統一報批;地級市以下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地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報批。自治區公務員局對擬錄用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后,在寧夏黨建網、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填寫《公務員錄用審批表》,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審批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該職位空缺名額不再遞補;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自接到錄用通知20個工作日內)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取消后空缺的職位不再遞補。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從報到之日算起。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并按程序辦理公務員登記;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2.合并招考職位的報考者怎樣錄用?
采取“合并招考職位,優先選崗”辦法組織實施。具體辦法:職位合并招考的,待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結束后,由招錄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報考者按照總成績排名,公開自主選擇確定具體的職位,報自治區公務員局公示、審批錄用。
3.本次招考對新錄用公務員服務期有什么規定?
新錄用公務員在招錄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同一轄區范圍內,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新錄用公務員在最低服務年限內,可在與招錄機關層級相同的機關之間交流。非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公務員不得跨地區、跨招錄機關層級交流。面向“三項目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當地事業編制人員”“2024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及在崗輔警定向招考職位、面向本地戶籍或生源招考職位、鄉鎮招考職位的擬錄用人員,須與用人單位、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簽訂期限為5年的《新錄用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協議書》;不簽訂服務協議的,不予錄用,按自行放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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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小今)